套盒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回答
浏览量:559 上传更新:2023-09-18
如今市面上的洗面奶、保湿水、乳液、精华液、面霜等系列产品搭配组成套盒销售的越来越多,那么化妆品套盒该如何备案呢?本期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套盒产品备案的注意事项。
套盒化妆品有两种形式:
①多款独立包装组合而成的化妆品;
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
① 独立包装组合而成的套盒申报时,每款单品单独进行申报,且单品之间互不影响,套盒只需按照销售规格增加的形式,增加至任意产品下即可。
② 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申报时,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其中一个(剂) 或者多个(剂) 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 产品在境外生产的,应当按照进口化妆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备案时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件1中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规定:
(一) 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
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 独立包装组合而成的套盒,每款单品单独进行申报,在产品销售时,企业可自由选择销售形式,可单品销售,也可以套盒形式销售。
(2)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多配方产品,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产品销售时必须一起销售,不可拆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