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监】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
浏览量:428 上传更新:2024-01-12
A: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即2022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4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A: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现平台设定,当某产品名称已提交备案(去除空格后,国产进口一同比对),主动注销后,任一备案人再次使用该产品名称进行备案时均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A: 预备案号被清理后,对应的产品名称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用于产品备案。
A: 应在“备案申请表”中点击“+”增加“检验报告号”,再逐一进行填报。
A: 应在“备案申请表”中点击“+”增加“检验报告号”,再逐一进行填报。
A: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9号),牙膏备案人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备案。牙膏备案人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s://mpa.gd.gov.cn/portalEp/)“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进口牙膏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接受广东省外国产牙膏备案人委托生产的生产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相应的角色账号。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