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111 |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您好,欢迎来到 广州普伟检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官网!

咨询热线 服务热线: 020-31219959 / 13070262726

普伟检测|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申报|进口化妆品|械字号|消字号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常见问题 » 国产非特基础问题 »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商标名使用有何要求?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商标名使用有何要求?

浏览量:154 上传更新:2023-09-12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一)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另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大道33号

业务联系人:陈经理

手机:13922131253

固话:020-31219959

客服QQ:719136033

公司邮箱:pwellsong@163.com

服务监督电话:13926162679

友情链接links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平台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平台进口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查询化妆品生产许可查询平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