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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对不同包装的标签标注有哪些特殊规定?

浏览量:421 上传更新:2023-09-20

(1)具有包装盒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2)小规格包装产品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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